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内容涵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主要领域,对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立了系统的法律规范。其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与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选址两项规定,与餐饮行业日常经营直接相关。

明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该条款将使用环节纳入禁止限制范围,直接适用于餐饮门店的外带打包及外卖配送等业务场景。

  目前市场流通的不可降解塑料餐盒、碗盘、刀叉勺、吸管及搅拌棒等常见耗材,均属于受控品类。合规替代方案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制品或以纸浆为原料的模塑产品。依据国家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及国家标准,标注“光氧降解”类材料因不具备实际可降解性能,不属于合规替代范畴。

  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同时规定,外卖平台等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及回收情况。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关注平台方的数据归集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对于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定了相应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餐饮项目选址设定法定禁区


 

  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该条款所禁止的行为涵盖三类情形:新建,即在法定禁设区域新开设产生油烟的中餐、烧烤等品类餐饮门店;改建,即在禁设区域内对现有门店实施涉及排烟系统或产能变化的改造工程;扩建,即在禁设区域内扩大经营面积或增加餐位,致使油烟产生量增加。不产生油烟的饮品、甜品、无油烟烘焙及凉拌菜等轻餐饮业态,不纳入上述限制范围。需注意的,是该条款仅约束8月15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此前已经合法设立的存量餐饮门店,不会因此条款被强制关停,但油烟排放必须达标。

  法典同条还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针对选址违法行为,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同条第四款针对露天烧烤行为作出专项处罚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餐饮经营者计划新设或改建、扩建门店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或生态环境部门确认选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一次性耗材采购环节,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降解检测报告或相关认证文件,并妥善保存采购凭证,以备监管核查。油烟净化设施应当按规定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建立维保台账。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与法典同步施行,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这部法典的实施,开启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对于正全面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中国餐饮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孙阳 图/摄图网)